海南勞務派遣介紹中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09-11 09:12:42
張某系安徽省寧國市某公司職工,2007年5月22日下午,張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經法定部門鑒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障礙為四級。同年11月,寧國市醫保中心對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核定,并將核定款32047.66元撥付至被告處。某公司扣除已為張某報銷的醫療費后,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兩個月)、工資等共計26907.52元。張某認為,公司未按自己的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其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和仲裁,未果后,張某訴諸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為某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傷,經依法認定構成工傷并被評定為四級傷殘,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的實際勞動報酬總額為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參保情況在本單位公示。某公司未盡上述義務,致使張某未能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理應承擔差額填補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足部分11301.66元,并按月承擔傷殘津貼差額470.90元至原告退休時止。
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