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勞務派遣和我們分享無效合同案例(1)
來自:田福招聘網
發布時間:2015-10-10 18:25:27
2008年初,天宇公司進行改制。按規定,改制后的天宇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員工小張的原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為三年六個月。新企業的領導為減少用工成本,抓住小張在工作中多收錢款未開發票的錯誤,要求小張與公司簽訂期限只有一年的勞動合同。否則就給其曝光。勞動合同簽訂后,小張非常后悔。要求與單位簽訂至少三年半的勞動合同。單位對此不予理睬。小張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小張的請求會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持嗎?關鍵是他的那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是否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勞動法》規定了兩種無效的勞動合同:一種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另一種是采用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里除了保留這兩種無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兩種無效合同,其一就是“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
小張在與天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利用小張在工作中多收錢款未開發票的錯誤,減少了他的勞動合同期限,小張雖不情愿,但迫于公司將其錯誤行為“曝光”的壓力,不得不接受這個條件。因此,這種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時,就可能被認定為是“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無效合同。
《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另一種無效合同是“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的合同。如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違反了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再如一些建筑公司的勞動合同往往設計這樣的條款:“乙方(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果乙方違章操作導致自己負傷,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甲方(指企業)也不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這種約定既排除了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責任,又排除了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當然也是無效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約束力。但是處理無效勞動合同,要區分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在合同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關系上,一般而言,涉及合同基本關系和主體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應屬于合同的全部無效,其他問題上的無效約定則通常只導致相應條款或部分的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