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通過平等協商所達成的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具體條款。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李項?!?BR> (1)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都是對勞動者而言關系切身利益的內容。如果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發生爭議時,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本條在前述《勞動法》第19條的基礎上,刪去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同時增加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職業病危害防護等內容。
①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了明確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為了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這一項內容??紤]到有的勞動者是外國公民,沒有我國的居民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如護照也可以。
③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如何給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容易引發爭議。因此,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簽訂的是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這里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這一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建立勞動關系最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緣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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