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是一種價格歧視,是指將一國產品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它國或地區市場銷售,從而對進口國市場有競爭能力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的行為。換句話說,傾銷的出口價格就是低于其正常價格,即為傾銷。根據傾銷的有關定義,形成傾銷必須同時具有三個基本條件:“一是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二是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的經濟利益或相關行業生產者造成了損害;三是損害和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傾銷是一種人為壓低價格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打擊進口國的競爭對手,搶占市場份額,占領市場。由于傾銷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破壞了原有的公平貿易秩序,于是反傾銷相應而生。反傾銷是指進口國當局根據自己本國的反傾銷法,對傾銷產品進行認證調查,確認該產品具有傾銷特征,對本國產業造成了損害同時導致市場秩序紊亂,因此對傾銷的產品企業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等措施。反傾銷稅措施又主要分為三種:“一是臨時解決方法,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提供保證金、保函等其他形式的擔保;二是價格承諾,是指出口商對進口國當局承諾提高其出口產品的價格,以此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三是反傾銷稅,終裁確定傾銷存在時,進口國當局可以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關稅”。反傾銷本不是貶義詞,但許多國家在貿易戰中的濫用,使其染上了濃厚的貿易保護主義色彩,反傾銷已經逐漸成為國際間貿易的一種特殊保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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